执业责任险简介
2013年以来,省律协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律师协会投保成功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和推行覆盖全省、惠及广大会员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一投保制度,承保单位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一、保险保障内容
1、保险内容: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限:4年。
3、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10亿元。
4、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6%,两者以高者为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追溯期:为参保起保日期前溯5年。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1.非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2.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的;
3.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4.注册执业律师非执业行为或故意行为;
5.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
6.国家法律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7.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8.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委托业务;
9.非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10.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离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
11.注册执业律师加入被保险律师事务所之前办理的委托业务;
12.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责任事故。